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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电商线下系统县级代理商协议
浏览次数:1371 日期:2017-08-13 14:17:26

                 山东星火吉民生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线下系统代理商协议

    

 签订地点: 烟台市开发区                               协议编号:            

                    

(以下简称甲方)

山东星火吉民生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纳税人代码


纳税人代码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吉民生立体电子商务系统是山东星火吉民生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大型O2O模式电子商务系统,简称星火电商。线上的O 是吉民生商城 ,线下的O是社区服务店;代理商是吉民生立体电子商务线下系统负责市场推广招商、管理社区服务店和社区雷锋、服务消费者的区域管理机构合作者。乙方在全国范围内招商区县级区域代理商。

社区服务店是星火电商线下系统终端销售店;直接对应线上吉民生商城;同城供应商是指不耐储运产品的同城合作社和深加工企业;社区雷锋是入驻的合作社、商家、代理商、社区服务店的业务员,也是吉民生商城VIP消费者,肩负着吉民生推广招商、服务消费者的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自愿成为乙方线下系统代理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成为吉民生立体电子商务系统代理商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当地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具有为“三农”服务的价值观。

2.有较好的商业推广、运营和管理能力,能独立完成招商工作。

3.认同吉民生品牌经营理念及吉民生立体电子商务运营模式。

4.能够积极配合乙方在所辖区域开展各种市场推广销售活动。

5.能积极开拓推广销售渠道,负责招聘社区雷锋,建立社区服务店并带领他们开展服务消费者的各项活动。

6.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纳税。

7.须向乙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并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授权及区域


1.乙方授权甲方作为乙方的吉民生立体电子商务系统的规定区县级代理商。

2.乙方允许甲方于协议有效期内使用乙方的VI标识及运营管理文件等有关配套设施。

3.甲方特此声明已取得和有效地具备区域代理商为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所需要的合法资格(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及其他资质证明等)。在本协议中,乙方与甲方之间属于合作关系,乙方不为甲方的经营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限制性条款:

(1)甲方服从乙方对销售价格的指导管理,不得低于吉民生商城价格销售产品,甲方不得擅自低价参与竞标等活动,对结算价格负有保密责任;

(2)法律、法规、乙方相关规定等所禁止的行为及一切有损乙方正当权益的行为。

    针对甲方违反上述行为,乙方有权采取警告、停止供货、取消代理商资格等形式进行处罚,严重损害乙方利益的,直至诉诸司法解决。


第三条  达成目标


1.引导所辖区域合作社、深加工农产品企业到吉民生商城开店。

2.在乙方帮助下建立所辖区域线下销售渠道(招商代理商、社区服务店、招聘社区雷锋)。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线下系统的权利

1.管理所辖区域吉民生立体电子商务线下系统市场推广招商,并享受吉民生规定的市场推广基金。

2.享受乙方规定的其他权利(见附件)

(二)线上系统的权利

1.享有吉民生商城入口及吉民生微商城专属二维码使用权,通过吉民生商城入口及专属二维码,拥有吉民生商城使用权。

2.享有吉民生立体电子商务系统免费线上、线下推广宣传权。

3.享有自身在吉民生商城消费额等值的终身积分分红权。

4.引导消费者到吉民生商城消费,和消费者共同获得消费额等值的终身积分分红权。

5.享有管理收益权:享受所辖区域所有消费者及社区雷锋线上吉民生商城消费总额等值的终身积分分红权;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负责及管理所辖区域吉民生立体电子商务线下系统推广、招商、服务等工作,费用自行承担。

2.负责及管理所辖区域的合作社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到吉民生商城开店,费用自行承担。

3.负责及管理所辖区域招聘社区雷锋并培训以满足服务消费者需求。社区雷锋与乙方无劳动关系,因社区雷锋引起的劳动纠纷与乙方无任何关系。

4.负责及管理引导所辖区域消费者到吉民生商城消费,培养消费者的网上消费习惯。

5.负责及管理所辖区域做好线上点击,线下配送工作。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代理权利转让或授权第三方使用。

7.销售非乙方商品,一切与之有关的法律、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8.必须确保所辖区域线上、线下统一价格销售。促销活动只能采取赠送产品的方法,如需降价促销需甲方提出方案,乙方书面同意方可实施,甲方无权随意降价促销。

9.代理商、合作社、深加工企业、社区服务店、社区雷锋和乙方是合作关系,一切经营行为与乙方无关。

10.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与第三方签订经济协议或从事其他民事行为。乙方无须为甲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11.甲方及所辖市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能将吉民生系列产品在除吉民生立体电子商务系统外的任何第三方互联网及移动端销售平台销售。

12.甲方应尊重和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将售出的任何乙方产品复制后用于商业目的。

13.甲方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乙方反馈市场信息,积极开拓市场,树立与乙方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将把不断提升乙方产品在区域市场的占有率及美誉度作为甲方经营方针的重要内容。履行对乙方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乙方相关营销数据、客户资料、代理政策等信息。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违规行为进行劝说、警告、经济处罚、制止、取消代理商资格。

2.乙方负责制定代理商评价及相关管理制度,同时承诺就相关内容与甲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与沟通;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政策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上述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变更。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承诺有吉民生标识的系列产品在吉民生立体电子商务系统内专供,不向其他非本系统经营者供应。

2.乙方应积极为甲方在线上、线下宣传推广。

3.乙方协助甲方培训代理商、社区服务店、社区雷锋、合作社、深加工企业。

4.乙方必须服务好甲方引流至线上的消费者,及时推出好产品及促销政策吸引引流来的消费者购买。

5.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6.乙方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市场宣传、技术支撑及现场服务。


第八条  知识产权


1.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许可甲方在所辖区域运营的产品范围内享有乙方拥有的商标(商号、标志)、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专属权利的普通许可使用权。
2.乙方对许可甲方使用的商标(商号、标志)、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权利作出下列限制和保留:
(1)仅限于销售乙方产品、推广乙方市场的目的;
(2)乙方许可第三方在分销区域内以非商业目的方式使用商业秘密。
3.甲方应经常视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乙方的知识产权或有损于乙方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甲方应据实向乙方报告。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指示,尽最大努力帮助乙方不受此类行为的侵害,乙方视情况将承担正常分销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4.甲方不应与乙方或帮助他人与乙方竞争,甲方更不应制造吉民生系列产品或类似产品,也不应从与乙方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

5.乙方所有的产品设计和说明等印刷品等相关资料均属乙方所有,甲方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乙方。


第九条  协议转让及保密条款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独立经营,禁止以承包、租赁、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该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经营管理。

2.本协议所涉及的各种文件,协议本身、协议附件、技术资料、价格、图表等影响到双方利益、技术、商业秘密,双方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双方书面认可,不得向第三者泄密。

3.甲方在业务活动中,牵涉到利益各方,乙方同样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不得违约。若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仍须赔偿另一方实际损失及应得利润损失。

 

第十一条  协议续约、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

2.双方发生重大变故、或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无必要。

3.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5款相关的内容,或经评价被取消代理商资格的情况。

4.甲方在协议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乙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协议并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甲方仿冒、滥用乙方自有或分销产品的标识;

(2)甲方违反或未实现本协议的约定,破坏公司价格体系或对乙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5.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甲方不得再使用乙方标识。本协议自终止或解除一个星期内,甲方必须自行拆除所有带有乙方标识等装饰,否则视为侵权,乙方有权按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1.双方约定来往函件和文件均以本协议约定的地址采取面签或专递或邮件送达,任何一种方式送达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拒绝签收不影响其送达效力。双方确认往来函件及电子邮箱地址如下:


乙方为:山东烟台开发区;电子邮箱地址:zs@zgxhds.com

甲方为:                      。电子邮箱地址:        

2.为保护甲方权益,在协议签订、履行及业务、财务经办等方面,甲方应出具相关人员的授权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3.甲方的工商、税务、账号等证明其资质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及时提供更新的资料交乙方变更及备案,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自行承担。

4.本协议签订后,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在此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乙方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市场政策,但不得影响政策调整前已经做了代理商的合法权益,如有相冲突的政策,调整前做代理商的享受调整前、后的市场政策中最有利于代理商的政策。


第十四条、本协议壹式三份,甲方壹份,乙方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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